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提升开发区改革成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巩固提升开发区改革成效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巩固提升开发区改革成效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巩固提升开发区改革攻坚成效,更好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
1.落实各类惠企资金政策。对照《重庆市迭代优化“技改专项贷”二十条政策措施(2024—2027年)》《重庆市稳定外贸发展若干措施》《重庆市稳定外资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结合《重庆市优化服务企业政策包》,落实企业产业发展、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落实,各区县政府(以下各项均有各区县政府,不再重复)〕
2.促进实数深度融合。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新模式赋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协同,支持中小企业关键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鼓励引导开发区内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以链主企业为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协同技术改造,探索推动以开发区为载体,推动规模化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
3.推动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区县用好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奖励资金,对利用开发区内厂房、楼宇等存量资产发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或开发区,按照《重庆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依法依规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开发区结合产业优势,稳定扩大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培育壮大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开发区积极组织企业参与“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等开发区的对外合作优势,支持建设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园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委、重庆海关)
二、支持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
5.加强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支持开发区布局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积极推荐国家级高新区申报新赛道培育库和新赛道园区。支持开发区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进一步提升创新平台对产业创新的支撑能力。对标工信部标准级、卓越级孵化器,在开发区布局建设一批高能级孵化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
6.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动力。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参与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先使用后付费、以权代股、转化收益分配、技术转移职称评聘“五项机制”改革,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新模式,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达到70%及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
7.探索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协同创新发展。以高新区为试点,推动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取结对方式开展协同创新发展,构建“学科+产业”“研发+转化”深度融合的协同发展体系,创新合作模式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后期适时逐步向其他类型开发区拓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
8.支持建设场景创新载体。支持开发区通过场景资源和创新机会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鼓励组建场景创新生态联盟,构建“政产学研金用”协同生态,探索将场景创新成效纳入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
9.支持创新类产品证券化融资。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合理归集、推送企业知识产权、数据等创新资源要素,推动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金融产品、保险产品,支持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软件著作权纳入可质押知识产权范畴。(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重庆金融监管局)
三、促进开发区要素协同配置
10.支持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搭建智慧能源管控系统,实现电力灵活调度。因地制宜推动绿电直连发展,积极满足出口导向型、新建项目等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稳妥有序推进开发区年用气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大用户与上游供气企业开展直购直销,自主选择供气路径。(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
11.支持用能结构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因地制宜开发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按需开展用户侧储能电站、虚拟电厂等建设。鼓励一体化应用光伏、风电、余热回收以及新型储能、高效热泵等,实现多能高效互补利用,综合降低企业能耗。(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12.缓解企业经营成本。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首期按不低于5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剩余价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推动实施“园区技改担”,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开发区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扩大再投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发区通过“先租后售”等方式,结合企业需求做好标准厂房建设。(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
13.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分割登记转让。开发区内企业因产业发展需办理工业项目用地产权分割转让登记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做好相关核实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14.支持存量产业用地功能转换。在确保区县产业用地总量平衡、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前提下,经区县政府综合统筹,支持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新规划用途(房地产用地除外)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15.支持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支持开发区创新探索短期临时利用、用途性质转换等多元化路径盘活存量国有土地。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方式,拓宽盘活变现渠道。(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16.支持房屋资产证券化。通过签订长期租约、优化租金支付方式、引入优质商户等措施,推动一批核心区域写字楼、公租房配套商业、临街商铺等优质资产发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产品。(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资委)
四、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
17﹒优化开展各类评估评价。探索在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开展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防洪等事项整体性评估,除有明确规定或负面清单的事项外,在开发区内已评估区域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评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重庆地震局)
18.持续深化放权赋能。支持向有条件的开发区,依照法定程序下放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经济管理权限,进一步打通信息壁垒、提高开发区办事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19.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与开发区管理机构、运营公司等单位进行常态化协商联动,畅通企业融资信息,积极开展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政策性业务的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内。鼓励开发区运营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或联合发展担保业务。(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市分行)
20.加大薪酬激励支持。落实开发区薪酬激励措施,区县对开发区公务员绩效奖金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倾斜的上限,依据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具体按照《创新园区开发区薪酬激励若干措施(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和我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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